與德國人結婚後, 想單方面提出離婚可以基於什麼原因向法庭申請。以下有些資料提供參考, 當然希望大家用不著。
單方面離婚需要通過"訴訟離婚"進行, 單方訴訟離婚的條件, 一般來說, 如果存在下述情形, 法院在經過調解無效後就會准許單方提出的離婚請求。
1.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
這個條件其實包括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。
1)婚姻關系一方當事人的重婚行為, 不僅違反了婚姻法所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, 而且也觸犯刑律, 須受刑罰的制裁。這種情況下, 如對方當事人提出離婚, 法院應判決離婚。
2)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, 就是一方有妻子/丈夫還在外面“包二奶”、“養情人”或“養小三”的行為。違背了夫妻雙方應互負的貞操義務, 無論是過錯方還是非過錯方提出離婚, 都証明一個事實, 即婚姻關系已很難維持下去。人民法院可認定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”從而判決離婚。
2.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
家庭暴力是指通過毆打等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的折磨與摧殘。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, 摧殘、折磨家庭成員的身體或精神。遺棄則指有撫養、扶養或贍養義務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, 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撫養、扶養或贍養義務的行為。上述情況的出現已使得夫妻雙方很難在一起正常地共同生活, 已嚴重破壞了婚姻家庭關系存在的基礎。因此, 法律規定了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作出離婚判決。
3.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
賭博、吸毒等惡習耗費大量家庭財產並有損身心健康, 有惡習者往往沉溺於其中不能自拔, 已無法去履行其應盡的家庭義務。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此等惡習屢教不改的, 人民法院應做出離婚判決。
4.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
夫妻之間長時間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則很難互相履行相關義務, 夫妻關系從而近於名存實亡, 故而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起訴, 人民法院理應作出離婚判決。
5.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
上述四項規定並不能完全概括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所有原因, 因此, 婚姻法規定此項兜底條款作為補充。